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06〕3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南政综〔2011〕3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做好老年服务工作,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 (
闽政〔2006〕8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据统计, 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38.2万多人,占总人口的12.5%,高出全省0.6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5.08万人,百岁老人57人;由于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没有子女同住的“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全市约有“空巢老人”10.06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26%,其中,单居1.76万人,双居8.3万人。
养老问题特别是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
养老已成为我市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从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看,我市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已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在供养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和收养社会弃婴以及利用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入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也有一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全市老年人
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3.4‰,低于全国平均8.4‰和全省平均4.5‰的水平,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医疗和护理条件差、服务不够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不论数量和质量都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不能满足老年人对
养老护理的需求。因此,各级各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大力推进我市
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以满足老年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
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
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
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有1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功能齐全、设施良好、管理服务规范,并能起示范作用的公办综合性
养老服务机构。人口数在30万以下的县(市、区),社会办
养老福利机构拥有床位数应在60张以上;人口数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社会办
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应在120张以上。各乡(镇、街道)要有1所能容纳30人以上的敬老院(托老所),建立1所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室)。到2008年,争取市辖区、20%的县(市)和25%的
养老机构达到省定的示范标准。到2010年,争取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
三、加快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全市现有公办社会福利院、光荣院10所、床位682张,省属荣誉军人休养院座落在建瓯市、床位200张;乡(镇)办敬老院94 所,村办敬老院19 所,床位1479张。长期以来,这些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对供养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年人、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和农村无所依托的“五保”对象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缓解社会
养老供需矛盾,全市现有的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等机构,在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孤残儿童等供养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扶持和鼓励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利用现有空房,增床扩容等办法,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2.允许乡镇敬老院经物价部门批准后低偿收费,接收除“五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人入住。
3.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
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
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的路子。
(二)推动多种形式
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坚持
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
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和
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
养老服务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多形式投资
养老服务机构。
1.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
养老的老年人提供
养老服务。
2.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3.鼓励依法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
4.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
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6.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
养老,并为社区内居家
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7.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和外资来我市投资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
8.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广泛宣传发动和积极探索,鼓励社会志愿者和义工深入社区、
养老机构及“空巢老人家庭”,为老年人开展义务服务,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
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南政〔2001〕综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的优惠政策作如下重申和补充,凡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
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成立的章程中明确,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成立。
1.对新办的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有权依法强制无偿收回。若经批准,将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转为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减免的相关费用。对新办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的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对新办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涉及到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手续,地面青苗及其附着物按实地实价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上缴省上的20%外,其余部分全额退还业主。对新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涉及到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手续,地面青苗及其附着物按实地实价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公路稽征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
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各县(市、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在承担收养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孤残儿童等方面所需的工作服务人员、工作经费、必要设备等予以保障。同时,各乡镇要大力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并在菜地、鱼塘、畜禽饲养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
5.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6.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
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扶持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1.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
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即政和、松溪、光泽)各按30%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五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2.对已接收老年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省级补助50元,其余每年从县(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50%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补足。
3.对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4.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市民政局要创造条件,适时牵头组建发展
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
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
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依法统一受理、审批,领取《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内的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
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和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
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
养老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或房地产开发;完善接收入住老年人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全面服务拓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护理服务规范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