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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南府发〔201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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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邕江两岸控制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南府发〔2000〕12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划建设的技术要求,不得违章建设,如有发现,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7号)

  将第一条第五款修改为:“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办理违约赔偿”。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1号)

  删除第六部分中的“强行拆除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房、工棚”。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删除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南府字〔2009〕7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南府字〔2011〕6号)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通讯部门对疑似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坚决协助执法部门予以停网”。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9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