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规〔20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鼓励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一部手机办事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服务渠道)线上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其效力与到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等同。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频次


第八条  职工首次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并租房自住的(租赁住房应在工作地行政区域范围内),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同一工作地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贷款的,所提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十二条  同一套住房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以相同事由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六)款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四条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每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最高额度,提取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最高可提取至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千元位。其中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合计(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六条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对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公积金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6个月,且未开设新账户继续缴存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购房款收据。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 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合同、建房款发票。


2.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


3.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提供以下材料:


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2. 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房产查询结果。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以下材料:


1.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 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还款明细。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等相关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材料。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2. 死亡职工户籍注销材料或死亡医学通知书或火化证。






第六章  提取流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三)申请符合提取范围规定的给予提取并出具提取业务凭证,提取方式为转账支付;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线上办理提取业务的,按照线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时,公积金中心应当作出调整本并向社会公示。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10-20 
一、出台背景


2003年8月4日州人民政府发布了《怒江州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怒政发〔2003〕160号),执行至今已历时17年之久,管理办法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需求,即将废止。为保证我州公积金管理的延续性、有效性,确保公积金业务的规范运作,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适应我州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要求,我中心对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起草。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公积金中心的职责范围;明确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第二章 提取范围,共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频次,共六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频次。


第四章 提取额度,共四条。明确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范围的额度规定。


第五章 提取凭证,共四条。明确缴存职工和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办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提取流程,共二条。明确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共四条。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共二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省政策作出调整本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期进行规定。


三、新旧政策对比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公积金中心的职责范围。


一是增加了“鼓励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一部手机办事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服务渠道)线上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其效力与到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等同”内容。促进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便快捷。


二是将提取最高额度规定为“提取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公布后执行。”避免了额度动态调整带来的规范性文件多次修改。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缴存职工和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办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确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条件和所需提供材料。


四是新增了提取公积金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规定,“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最高可提取至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千元位。其中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合计”进一步减轻职工商业购房贷款的压力。


五是增加了“违规提取行为和处理”章节,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和处理方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886-3636262



日期:2020-10-19 有效范围: 云南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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