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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0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深圳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根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