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市农业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规范发展,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体制的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和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形式,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将支持、引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将其作为发展“一村一品”特色农业的载体,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力争到2012年,岛外各区每个农业优势产业都有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品牌)”的发展局面。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要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发展农业生产。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的原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标准。要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四)坚持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鼓励专业大户、种养能人、中介经纪人、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龙头企业以及台湾地区农民等有能力的个人和组织,多主体引领创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成员以资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
(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得强迫命令,不得包办代替,不得行政干预。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促进发展。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引导和扶持符合农产品产业区域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提高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发展。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推广普及到农户。同时还可以通过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等形式,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围绕我市农业发展新思路促进发展。根据我市“两头在厦,中间在外”和都市休闲农业的农业发展思路,一是引导扶持有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厦门在科技、人才、资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优势、特色的高科技种苗业和高附加值农产品深加工及出口贸易;二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厦门以外的地区发展无公害种养基地并将产品返供厦门市场或在厦进行深加工;三是围绕我市旅游产业布局,鼓励和扶持在海岛村和山区村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渔家乐”和“森林人家”等乡村休闲旅游,促进边远山区、海岛的农民增收;四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规定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四)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发展。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市级规范社,重点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可以通过委托正规的会计代理机构或镇、街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和成员账户设置,规范股金设置和盈余分配,规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
四、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注册服务。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条件的,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准予工商登记,并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自身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各级工商部门应提供行政指导。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信息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信贷贴息等。对于符合老区山区“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建设项目补助范围的,优先安排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流通、服务、加工以及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的办公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交纳经营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提供用地、用电、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等,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解决,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简易管理房、集货场、仓储及初加工占用地等,在不涉及土地固化、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项目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房产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若是从事种养业应适用种养业电价,就是在非普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若是初级加工生产用电应适用非普工业电价。若遇电价政策调整应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按福建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推进“农超对接”。鼓励扶持质量安全优、品牌效应好、农户成员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我市各大连锁超市对接:一是通过定期举办专卖场对接洽谈会、“一村一品”进超市活动、产品展示推介会等形式,为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二是在批发市场和条件成熟的大型超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鲜农产品直销专区(专柜);三是创造条件在我市及经济发达城市建立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农业部门和批发市场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检测费。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在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在农村金融机构开户进行资金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社并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相关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农业政策性保险优惠,以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七)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力度,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财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逐步建起市、区、镇三级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受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在职农技人员,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保管费。市级示范社招聘本市生源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由市区两级给予适当的人员经费补助。经农业和人事部门审批认定,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作实绩可作为评聘相应职称的依据,各级农技推广部门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予以录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