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工商局 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工商局 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市工商发〔201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
为大力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安顺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顺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
安顺市工商局 安顺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增强安顺市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施商标战略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奖原则
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的申请、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安顺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申报奖励的商标为安府办发〔2014〕79号发文之后认定的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 (不含安府办发〔2014〕79号发文之前已获得,发文之后延续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海外注册商标。
(三)申报奖励前两年的企业实际年平均纳税额(不含已享受的减、免、退税额)不低于申请奖励金额。申请前三年有偷税、漏税行为,并受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的不予奖励。
(四)取得上述称号的商标所有权人,已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金额超过奖励金额的,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五)在商标申报过程中,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得到财政资金补助超过奖励资金的,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由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颁发证书及牌匾的贵州省著名商标。
(三)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获准注册的海外商标。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对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的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对获得海外商标注册的(含港、澳、台地区)所有权人,按照《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黔财企〔2010〕87号)给予补助。
第五条 奖励申报、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奖励的商标所有权人向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申请奖励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意见核拨资金,市实施商标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颁奖。
第六条 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一)《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海外注册商标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文件、证书、注册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六)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
第七条 其他说明事项
(一)商标所有权人有多件商标获得“驰名商标”,均只对商标所有权人按一件进行一次奖励。
(二)商标所有权人有多件商标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均只对商标所有权人按一件进行一次奖励。在安府办发〔2014〕79号发文之后再延续申报被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三)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多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均只对商标所有权人按一件进行一次奖励。
(四)上述商标发生权属变更等原因重新取得奖励称号及重新注册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本办法所列的奖励,以获得相应文件、证书或注册时起两年内向市实施商标发展战略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过期则不再受理申请。
(六)商标所有权人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收回或撤销上述商标称号的,收缴给予的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对获得奖励贵州省著名商标称号后,再获得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请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须知
一、申请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安顺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申报奖励的商标为安府办发〔2014〕79号发文之后认定的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 (不含安府办发〔2014〕79号发文之前已获得,发文之后延续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海外注册商标。
(三)申报奖励前两年的企业实际年平均纳税额(不含已享受的减、免、退税额)不低于申请奖励金额。申请前三年有偷税、漏税行为,并受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的不予奖励。
(四)取得上述称号的商标所有权人,已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金额超过奖励金额的,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五)在商标申报过程中,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得到财政资金补助超过奖励资金的,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二、申请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顺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奖励申请表》 。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海外注册商标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文件、证书、注册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六)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
三、填表说明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本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本表格请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