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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10月24日国务院督导组对我市非煤矿山督导提出的要求,经市非煤矿山关闭整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安顺市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省国土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 黔国土资发〔2013〕16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准入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安府办发〔2012〕196号)规定的“距城区5㎞以内、20㎞以内、20㎞以上分别达到年设计生产能力在8万立方/年、5万立方/年、3万立方/年以上”标准作废。
  二、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度严格审核非煤矿山产能是否达到要求,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严格控制未达要求的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对不符合要求、开采价值较小的矿山,严格落实整顿关闭政策,督促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企业在2015年以前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三、现有资源不足的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矿山,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帮助其达到要求。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为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压缩现有矿山的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增小型露天采石矿山,鼓励新办或技改大型露天采石矿山(50万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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