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201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旅游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是指列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桂林市重点旅游片区规划(2014—2020年)》《桂林市2014—2018年统筹推进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清单》(含增补)的旅游项目,且投资额度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因建设需要而配置的一定比例的商业和商品住宅用地。
第三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纳入旅游项目用地统一管理。
第四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应当符合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五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旅游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30%。
项目建设按照土地出让方案分期供地、分期建设的,各期合计配套比例不得突破上述比例上限。
第六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方式进行供地,按旅游产业用地分类体系管理,出让价格适用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应与旅游项目用地整体出让,整体出让方案应包括旅游项目建设、运营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建设坚持“先旅游设施,后配套项目”的原则。土地供应后,受让人应先进行旅游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及生态景观建设。
第八条 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实行县、区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以县、区政府为主,发展改革、旅游、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对照出让方案的规定跟踪监管。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