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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厦府办〔2006〕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政策性补缴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稳步推进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步伐,市政府决定本《指导意见》在市农科所试验农场、天马种猪场和大帽山农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各农场推进。各有关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试点农场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改制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农场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

  为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加快国有农场改制,加强对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国有农场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积极稳妥、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原则,确保改制工作的平稳和顺利进行。

  实行改制的国有农场,不再保留农场管理体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农场职工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农场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国有农场改制后,原农场职工和农场非职工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纳入社区管理。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家属、子女,纳入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按农场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全市农村平均赡养系数,再除以12个月即为农场职工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农场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农场职工经济补偿金比非职工劳力安置补助金低的,可按非职工安置补助金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已退休的农场职工,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府﹝2002﹞综09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农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补缴部分全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原退休职工参保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农场改制时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和以低标准准入参保的农场职工,可参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交。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单位按4:6比例缴交。

  四、农场非职工的安置

  (一)鉴于国有农场其他非职工属“无地农民”,参照农村征地劳力安置的有关规定,农场非职工(已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除外,下同)改制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按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助金;16周岁以下的,按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1.5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助金。

  (二)农场非职工中,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人员,允许按照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所在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农场改制经费来源

  农场改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应由农场缴交的养老保险金,从下列资金渠道列支。

  (一)农场积累。农场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二)农场积累不足支付的,其差额部分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土地收储费用中列支。

  六、农场改制的程序

  (一)农场组织清产核资,核实职工人数,并按规定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补偿金额。

  (二)农场按有关规定制订改制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职工人数、非职工人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三)改制方案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根据审议结果进一步细化完善,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农场将改制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

  七、切实加强对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

  即日起,各区和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的管理。各国有农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相长期租赁土地和资产,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滥发钱物。

  国有农场改制完成后,其所属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6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