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2〕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1〕107号)精神,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围绕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发展战略和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特色,坚持改革发展方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城乡现代流通的重要力量,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
(二)完善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优化现有农资经营服务资源,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打造我市供销社“放心农资”供应服务体系。
(三)做强做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为依托,加快岛内外社区绿色回收点、片区分拣中转站和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建设,着力我市旧货产业和报废汽车拆解产业的规范与提升,实现体系建设与我市岛外工业集中区建设、城乡一体化构建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对接。要积极参与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经营与服务工作,形成多元化的、覆盖岛内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争取成为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单位。
(四)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与我市农村商贸现代流通发展规划衔接配套,通过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带动、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枢纽、农村社区便利店为终端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大力改善岛外农村日用消费品市场环境,丰富农村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现有设施和经营网点,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资源,推进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打造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信息服务、文体娱乐、社区养老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五)创新农产品流通服务网络。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自有设施、经营资源和组织能力,积极参与岛内外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建设。加大供销合作社果业经营及果品冷链加工平台的打造力度,更好服务我市果盘子工程。鼓励和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依托,领办“一社一品”专业合作社,努力构建引领农民、面向市场的专业合作社服务平台。
(六)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岛外各区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平台。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做到经济上有联结、业务上有合作、行业管理上有监督。市、区财政对开展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供销社应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维修服务技术人员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和人才培训。
(七)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进一步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标准库区的建设工作,构建管理规范、设施完备、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
三、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八)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点抓好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提升壮大和个别薄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组改造工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区联社或市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主要用于当地服务网络建设。所属行政区未设立区联社的基层供销社,暂由市联社代行管理。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的章程,自愿加入区级供销合作社,都可以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九)积极推进各级联合社组织建设,努力增强服务功能。要建立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完善供销合作社章程,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制定社有资产管理办法,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督权和收益权。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同安、集美两个区联社的体制理顺工作,结合实际组建翔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市、区两级联合社实行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优化供销社企业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打造以企业集团为带动的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供销社企业群体。对为农服务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一)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加强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协调自律、行业培训教育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联社应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的监督和协调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三)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关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欠缴问题。
(十四)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规划、土地、建设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市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用地,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商务部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城乡市场。农业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区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区及区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及管理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六)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十七)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予以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