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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6〕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4日

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收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 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土地审查委员会领导、协调、指导全市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审计局、法制办、规划局、国资委、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城区政府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委托,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报批及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土地征收后各城区政府将达到出让条件的“净地”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招、拍、挂出让。

(三)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筹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城区政府征收的土地成本进行核准,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对出让地块按政策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收益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核算及分配。

二、土地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一)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土地收益分配办法。2009年以前市政府下达各城区政府的土地征收任务,各城区政府要继续做好征地工作,土地出让后,“净收益”属于市本级使用;2009年—2015年12月31日下达的各城区政府的土地征收任务,按市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已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政府与城区政府按3:7比例分配使用。2016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下达各城区土地征收任务,土地出让后,“净收益”由市政府与城区政府按7:3比例分配使用。

(二) 土地收益n金使用管理。各城区政府土地收益分配所得的资金,必须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用于由城区负责的16米宽以内(含16米)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挪作它用。16米宽以上的道路建设由市政府负责建设。

(三)实行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统筹安排。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经费按征地面积3万元/亩标准由项目用地单位(或前期业主)缴入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自求平衡项目,该项目涉及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城区统筹。

(四)各城区政府征收土地按每亩8000元标准提取工作经费并列入土地成本,主要用于城区、乡、村、组等相关人员的误餐、办公、交通、下乡、农民误工等各项业务工作的补助费用。

(五)高新区核心区和托管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仍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千亿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市发〔2011〕5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市政〔2013〕55号)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土地储备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城区经济工作年度考评内容,签订责任状,对如期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征地任务的城区,年终按每亩2000元标准追加工作经费;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到位、严重滞后的城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实行问责。

(二)各城区政府负责的16米以内(含16米)道路等基础设施建成后,维护费用由各城区政府自筹。

(三)在土地储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对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征收地价、收购费用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城区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应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出让地块达到“净地”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高新)区、雁山区,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77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22〕7号
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区土地征收和推动土地出让交易的积极性,支持城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经研究,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31号)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规〔2017〕5号)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城区政府自行组织征收经营性土地的分配
自2022年1月1日起,由城区政府自行组织征收的经营性土地,达到出让条件后,按照程序收储并开展“招拍挂”,在土地成功出让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后,扣除按政策规定计提的相关税费(含五金)的所得收入由城区分享使用。
出让土地“所得收入”包含土地征收成本和净收益两块。其中,土地征收成本按照收储协议的约定,在土地成功出让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1个月内转拨给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拨付90%给城区,其余10%待地块进行宗地结算后拨付给城区(具体流程见附件)。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范围由城区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乡村振兴等。
三、城区自行征收土地的有关责权
城区政府自行组织征收的经营性土地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由城区政府负责;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继续按照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四、其他事项
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储和今后由市本级委托城区收储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以及高新区核心区和托管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继续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适用于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出台新政策规定且与之有冲突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城区自行征收土地收益分配操作流程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https://www.guilin.gov.cn/zfxxgk/fdzdgknr/jcxxgk/zcwj/202206/t20220621_2293730.shtml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4-04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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