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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筑府办函〔2014〕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筑府办函﹝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详见附件1),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四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五条拟定目录。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市政府审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项目编审。购买主体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资料,上年度已开展的项目需同步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资金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部门预算安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同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定,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八条公布信息。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有关信息。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名单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实施购买。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直接资助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条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样式可参考附件2)。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跨年度实施的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但最长不超过两年。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承接主体负责制。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承接主体的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项目完成情况。


承接主体必须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及时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承接主体在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对服务项目涉及的服务质量、运作管理以及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购买主体。购买主体组织成立项目评价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评价小组应当由购买主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项目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视情况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必须有购买主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组织对购买服务中重大、重点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民生事项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再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情况,由购买主体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一般分为预拨和清算两次付款,预拨进度款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待清算完后支付尾款。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略)


2.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略)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1-28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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