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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待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规范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或资助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范围
用于奖励本办法公布施行之后完成以下工作的单位。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研究技术标准;
(三)组织技术标准活动;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
(六)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七)培养技术标准人才;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茂名的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茂名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茂名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奖励;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标准化示范、认证项目的,原则上只对牵头单位进行奖励。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因违反产品质量安全及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有欠税、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制定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茂名市地方(含农业)标准,若没有财政经费下拨的项目奖励1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七)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批准发布的有关材料;
(四)《技术标准简介表》;
(五)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五章 推进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单位奖励2万元。
(二)“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单位奖励1万元。
(三)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20万元。
(四)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10万元。
(五)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5万元。
(六)通过GAP认证企业奖励3万元。
(七)通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单位奖励3万元。
(八)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3万元。
(九)通过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1万元。
(十)获得HACCP认证单位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示范区验收、GAP、HACCP、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化试点项目有关证件及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和工作总结。
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对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给予资助。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和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实施奖励或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八章 受理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从1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通过验收、认证或审批的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受理期限截止到3月底。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的单位将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加意见后交到所在的县(市、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到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将科技类项目材料交市科技局初审,将农业类材料交市农业局初审,将工业类、服务业类项目材料交市经信局初审。初审项目汇总后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核定合格的,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单位名单,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奖励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奖励或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奖励或资助款后要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未把专项经费用于标准化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