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关于印发2016年医疗保险司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医司便函〔20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含一般诊疗费)。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分别由100元、100元、300元、500元和700元调整为200元、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