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等规定执行。兼并重组期间,减免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按新设煤矿标准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资源量后增加的储量按新标准计征采矿权价款,原有储量按老标准计征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