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0-1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新疆区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条款予以废止,现公告如下:
》 ( 新地税发[2006]171号
)第一条和第五条、《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8]168号
)第一条废止。
》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文件条款决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