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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漳政综〔201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漳政综〔2017〕15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文〔2013〕246号)精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我市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我市工业项目土地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各项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工作目标: 工业项目选址全部进入园区; 全市平均批次用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2014年底盘活减少30%以上批而未用土地,2015年末累计批而未用土地的总量控制在批地总量的10%以内; 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投资强度在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建设用地下降率达30%。
  二、严把用地预审关,认真审查项目用地
  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落实“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供地原则,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公共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31号)文件精神,严把准入关。对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禁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坚决不予审批。
  三、严格执行新用地标准,控制工业项目用地规模
  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要求,凡在新标准发布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新发布的用地控制指标。对用地规模超过全省同类产业项目近5年平均供地面积的,原则上要核减面积再供地,防止“圈地”或造成土地的闲置。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要按照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安排给予规划预留,实行分期报批和分期供地。
  要科学界定工业项目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它规定指标,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投资强度原则上在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对于前期投入较低但产出高的新项目,经审定后可为其优先供地,并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鼓励原有用地单位积极向地上要高度,向地面要密度,向地下要深度,政府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工业项目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仓储物流项目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各地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过200亩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用地情况报告市政府。
  四、积极引导项目入区,做好用地选址审核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工业项目选址进入现有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原则上不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扩园(区)须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组织相关材料按规定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扩建。工业集中区的设置应经当地发改、环保、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等数据库,对各地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进区入园进行用地四至范围的拐点坐标套合审查,对选址落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上报新增建设用地。
  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辖区面积30%以上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规模,鼓励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山海协作、“飞地工业”等方式实现产业转移、合理用地。
  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工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大对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以奖代补”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激励政策。
  五、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土地等别一至五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4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六至七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3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可申请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实行“即征即奖”,由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4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其他规费减半收取。
  促进开发区节地增效。各地要指导、督促开发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明确重点扶持产业和重点引进项目,形成主导产业鲜明、具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实现从招商引资到招商选资的转变。鼓励企业开展节地挖潜增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职工食堂、仓库、停车场等辅助设施的,一律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项目业主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立开发区用地倒逼机制。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利用效率低、发展水平差、圈占土地长期闲置以及在招商引资、土地利用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区,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审批设立开发区的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核减面积等处理,通过倒逼机制促进开发区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良性健康发展。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需求,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对于用地粗放、效益低下的开发区,不予以办理扩区、升级审核手续。
  创新标准厂房建设运作模式。支持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管理模式。鼓励将统一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交由有资质、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统一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用于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六、开展存量土地盘活专项行动
  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各地对批而未用土地,要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计划分类处置,分别采取申请撤销批文和调出指标置换用地、项目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建设等办法进行盘活处置,力争2014年年底前盘活减少30%以上的批而未用土地,2015年末累计批而未用土地的总量应控制在10%以内。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工业项目进行认真疏理,逐一登记批而未用、批多用少的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期满剩下未动工的土地及时做出通报,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盘活;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函告当地国土部门依法收回,重新进行盘活利用。对盘活处置不力的地方,将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切实提高批次用地供地率。对已预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因资金不到位、项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应尽快调整安排新的项目。确保2014年年底前全市平均批次用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单独选址项目供地率达到90%以上。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及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原则上除省重点及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新的用地报批。
  七、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督促项目业主积极履约
  强化闲置土地动态监管。各地要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及时组织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督促项目业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合理高效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切实提高合同执行力;认真落实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预警、通报制度,利用监管系统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造成闲置的,依法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置。对于项目已无法继续投建的,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开展二次招商,引进新的项目,开发区应组织材料向当地国土部门申报,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抓紧盘活土地。
  建立用地投入产出量化指标体系。各开发区要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各类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的具体量化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到期投入产出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书面警告,第二年再不达标的,可根据约定按原出让价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收回,形成不达标、产能低的退出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税收等业主投资承诺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以合同形式约束业主全面履行,并在项目用地出让后跟踪履约情况。当地发改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投资强度进行审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及时发出通报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当地政府、开发区企业主管部门牵头按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约谈等形式,督促企业限期加快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立项要求的,可根据约定追偿违约金或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原出让价格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价格回购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清理,对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但因市场或经营者原因企业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的项目逐一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逐个提出盘活土地使用的具体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盘活利用。
  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监管。各地要充分运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每个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供地信息、价款缴纳、开竣工日期、动态巡查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悬挂现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缴纳出让价款、未按期动工竣工的,应在监管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开工提醒书》、《竣工提醒书》,提醒其按期缴款和开工建设。对项目业主没有按照书面投资承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投资和开发利用土地的,依照合同条款约定,针对不同违约情形分别采取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违约金、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行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将预交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的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为当地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的20%。在土地竞得后,竞买保证金和预申请保证金中属履约保证金部分将不转为土地出让价款,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具体返还由各地根据工程的进展程度制定具体时间和返还比例。工程进展程度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八、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总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交项目材料、开发情况等,积极推动各项政策、相关措施、处置方案的贯彻执行。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得核准或备案,对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进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建设(规划、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出具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严格工业项目总平图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市政府把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给予通报,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附件:1.漳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3年本)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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