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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财综〔2011〕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 年8月24日 印发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3%。
(二)省财政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提取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包括:福州市、宁德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定重点防洪(潮)排涝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等建设和维护;省定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江河治理;病险水库(水闸、海堤)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