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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医保〔2020〕137号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异地转入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四)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异地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后,可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五)其他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认定

(一)属于下列对象的人员,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及时申报或未确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它

(一)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二)1998年7月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隶属于本市的参保人员,自1998年7月起连续缴费至2003年12月的,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三)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用缴费;其转入时的在职人员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四)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或不按本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七)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接续手续。

(八)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也不得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予以调整。原《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厦医保〔2018〕23号 )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为积极应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后放宽办理养老退休条件的政策变动,考虑到目前我省医疗保险仍实行地市级统筹,为保障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经市医保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对《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厦医保〔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外来人员医保退休前提要件表述

我市从2002年起就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对于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医保均要求在厦实际缴费满10年,办理退休要件两险基本重合。但自2021年1月1日起,办理养老退休的前提要件将统一放宽至本省户籍人员或退休前在省内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的人员。这一变化将直接导致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领取养老退休待遇的外来人员,其在厦门缴交医疗保险不满10年,甚至只须缴纳1 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就可在我市申领医保退休待遇,这与其在本市承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极不相称,对本市其他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来讲也不公平。

鉴于此,对外来人员在本市申办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将不再采用原来“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而是直接将“退休前在厦实际缴纳职工医保满10年”作为医保退休前提要件。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才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只是表述修改,实质内涵并未改变,也未增设新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其他经批准退休人员”对象

原《实施意见》规定可申报确认我市医保退休待遇对象“其他经批准退休,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中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海纳百川”等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近期,市委组织部正式出台《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厦委组〔2020〕77号),明确适用对象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医保规定相应予以明确。

(三)严格要求不足年限一次性补足

根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养老保险现要求所有达到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不论户籍,都必须按月缴交至15年方可申领退休金。考虑到有效防范超龄人员来厦投机参保,套取医保待遇的风险,提升基金安全性,同时与“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前提要件相匹配,此次我市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用。

因此,今后我市医保将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允许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补缴基数标准改为全省社平工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9〕29 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 闽医保〔2019〕33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全省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由各地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