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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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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有关建设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含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桥梁、道路工程(不含其服务设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公交场站、公园及公共绿地、公共水系湖泊、环卫设施(含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市政综合维护基地、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社会福利救助设施、医院及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公租房及廉租房等项目用地,按项目用地的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一律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定的数额计收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2014年1月17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