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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调〔19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国家驻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的通知》(人调发[1991]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调[1990]10号)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综[1991]29号)等文件颁发以来,大多数单位和地区能够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进行管理,但也发现一些非党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些单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到社会上招聘在职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的界定及其管理,应严格按照人调发(1988)5号和闽人调(1900)1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单位与个人,应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至县以上(含县级)单位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今后,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等离开单位另就业或辞职出国自费留学,其档案应转至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长期不办理转移干部档案的,原单位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材料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国家安全、公安、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进行查阅)。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驻闽代表机构需招聘中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但要严格按人事部人调发(1991)6号和闽人综(1991)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到社会上招聘在职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凡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或非县以上(含县级)的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发函到各单位、各地区商调、调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驻闽代表机构、民办科研机构、乡镇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以及不按规定移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不能予以办理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的接转,国家干部身份的确认与保留,档案工资的调整,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保留与评定等有关手续。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联系。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