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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海渔〔2021〕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联系人:吴旭晖,联系电话83536732)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海上福州”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品牌农业(渔业类)奖补、渔业展会奖补和福州金鱼品牌宣传等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专项资金由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县(市)区渔业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分为品牌农业(渔业类)奖补资金、渔业展会奖补资金和福州金鱼品牌建设资金等,具体支持范围:
(一)品牌农业(渔业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获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奖励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举办的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县(市)区政府等。
(二)渔业展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举办海峡(福州)渔业周及渔业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包括并不限于鱼丸节、鲍鱼节、海带节、金鱼文化节及中国(福州)世界金鱼大赛、云购节);奖励在福州举办的获得国际认证的渔业展会;奖励参加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及组织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期间主题活动的渔业经营主体;奖励参加市级统一组织的外地渔业展会的渔业经营主体等。
(三)福州金鱼品牌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福州金鱼企业开展福州金鱼神州行活动;奖励金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进入公园、景区、特定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览展示活动;奖励企业、社会团体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支持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等。
(四)其他补助资金。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等补助,以及相关评审、培训、验收等费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事海洋与渔业相关生产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市级渔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等相关政策执行,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补助资金和留市资金。
(一)对县区补助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渔业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所在地无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各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渔业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无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留市部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附表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支持范围

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一、品牌农业(渔业类)奖补

奖励新获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奖励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举办的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县(市)区政府等

新获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奖励50万元。

新获评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奖励30万元。

新获评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奖励20万元。

新获评福州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奖励10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渔业展会奖补

举办海峡(福州)渔业周及渔业品牌宣传推介活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

在福州举办的获得国际认证的国家级渔业展会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参加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及组织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期间主题活动

对参加海峡(福州)渔业周·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展位占地4个标准展位(36㎡)及以上的,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通过特装验收的,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500元特装费奖励,且每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和特装费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展位占地20个标准展位及以上,并由组委会确认,通过验收)再奖励10万元。每家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参加市级统一组织的外地渔业展会

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

三、福州金鱼品牌建设

在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览展示活动

金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进入公园、景区、特定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览展示活动,展示时间4天以上、品种超过10种(缸)、数量超过100尾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一年最多申报两场)

在特定公共场所连续展示达到一年以上的

在特定公共场所连续展示达到一年以上的,每缸(20尾以上,缸长2米)每年给予奖励4万元。

三、福州金鱼品牌建设

企业或社会团体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

企业或社会团体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按店面租金30%给予补助,单个店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

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的,按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鼓励福州金鱼企业开展福州金鱼神州行等福州金鱼品牌宣传活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

四、其他

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项目、重点任务以及用于相关评审、培训、验收等工作费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

备注: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等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