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国际旅游岛人才创业基地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6〕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国际旅游岛人才创业基地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国际旅游岛人才创业基地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国际旅游岛人才创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基地项目”)入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招贤引才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服务人才工作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登记备案,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旅游类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分为单位申报(员工集体宿舍)及个人申报两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单位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在三亚市合法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类企业。
(二)员工个人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夫妻中任一方为旅游从业人员,在三亚旅游类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三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3.夫妻双方均未在三亚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
4.遵守《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申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阐述单位的整体概况、人员构成、住房需求及分配方案等)。
2.审核: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旅游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二)个人申报程序
1.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申请材料及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合格人员进行公示7天。
2.复审: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材料及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批,各负其责。
3.终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并对合格人员公示7天。
第六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申报的需要提交单位的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
(二)个人申报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
4.社保记录和工作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保障对象住房的租住资格:
(一)单位或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的。
第八条 人才基地项目入住后续管理
(一)保障对象入住该项目后,其租期、租金、物业费等后续管理,均按照《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5〕6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对象租住该项目住房满六年后,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住房,其具体事宜如下:
1.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高级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具备总监及以上岗位级别。
2.由保障对象自愿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后,市住建局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3.购买价格应综合考虑决算成本,购买时同类房的成本水平等因素报市政府确定。已支付并发生使用的租金不计入购房款内。
4.保障对象在购买住房并足额付清购房款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我市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5.保障对象购买该项目住房后,无需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但须按物业管理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后续及监督管理将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6.该项目住房所有购房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上交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统筹于财政预算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