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遵府发〔2013〕2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遵义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遵义市辖区内市级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1.总量指标(60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30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A.基础分(3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B.加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2.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和金融创新考核及“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核准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0
(2)金融创新(1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金融创新是指各银行为企业发放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融资租赁等表外方式开展的融资活动。
计分标准: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表外融资方式引进资金额占遵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表外融资引进资金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表外融资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表外融资额=∑核准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表外融资额
表外融资额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表外融资额÷遵义市当年表外融资额×100%×10
(3)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1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指除对大型国企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核准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
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100%×10
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3.其它指标(10分)
包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4.其他加分项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加5分;
(2)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情况,排名第1的加5分,其余依次递减,对前5名加分;
(3)贯彻货币信贷政策情况,根据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排名加分,第1名加5分,其余依次按1分递减,对前5名加分。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评分标准:当年每保荐辖区1家企业在贵州证监局备案得5分;每保荐1家企业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得10分;每保荐1家企业在国内上市或再融资得15分。
2.证券交易量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亿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300万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证券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荐企业上市情况占30%、证券交易量占15%、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三)保险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费收入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2.实际赔(给)付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万元加(减)1分。对单个赔案赔款大于150万(含150万元)的加1分。
3.创新工作情况评分标准:主要指评价对象积极参与“三农”保险并适时推出新险种,每推出一个新险种得10分,最高50分;在协助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得50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保险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费收入占25%、实际赔(给)付额占20%、创新工作情况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金融机构须于次年元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一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金15万元;三等奖三名,奖金各5万元。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一名,奖金20万元。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一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金15万元;三等奖一名,奖金5万元。
(四)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等奖奖励。
辖内金融机构所得奖金中,原则上50%奖励领导班子成员,50%奖励干部职工。
奖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取消考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21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