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462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现将《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五条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选定可通过政府采购、认定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标准
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业培训并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类别和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的总课时不低于90课时,且每天不得超过7课时。
1.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
(2)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给予1500元的补贴。
2.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1)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500 元的补贴;
(2)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800 元的补贴;
(3)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200 的补贴。
(二)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总课时不低于80课时,且每天不得超过7课时。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补贴;
2.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其中,证书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查询。
第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当期失业人员人数和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开展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以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中介服务使其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的申领和拨付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鼓励参训的失业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
(一)失业人员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个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二)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后6个月内申报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班开班申请审核表(含培训计划、课程表、授课老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培训班学员花名册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其介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第十二条  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或单位上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补贴款。补贴由个人申请的,原则上支付到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由单位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同时符合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只能选择申领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工作。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机构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支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个人或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受理个人和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将基本信息纳入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机构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重复领取等行为。经审核合格后在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区域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支出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严格按本办法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对账、核算及年度决算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失业保险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除追回所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外,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根据《海南省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调整时,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国家调整国家资格目录清单时,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标准可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或经办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8-12-05 有效范围: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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