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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5〕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规〔2021〕2号规定,决定全面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州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参加云南省年度比赛、云南省运动会,全国、亚洲和世界单项锦标赛、杯赛,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及奥运会(以下简称省及其以上运动会)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为州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的审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州及县体育、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切实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投入训练,争创佳绩。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我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   


第二章 升学办法


第六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升学执行以下规定:   


(一)初中升高中:   


1.获省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单项前二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参加考试后按志愿保送进入州内高中就读;   


2.获省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单项第三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第四名的主力队员,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的50%,按志愿给予录取州内高中就读。   


(二)升大中专院校:按国家、省和我州现行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照顾。   


第三章 就业办法


第七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学历。   


(二)必须是获云南省运动会,全国、亚洲和世界单项锦标赛、杯赛,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及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执行以下规定:   


(一)获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金牌的运动员,给予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就业。   


(二)获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银、铜牌的运动员,参加全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给予综合加分(百分制),银牌获得者加40分,铜牌获得者加30分。   


(三)运动员参加就业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州级财政一次性按金牌运动员6万元、银牌运动员4万元、铜牌运动员2万元发给自主就业费。   


1.不愿意到安置的单位就业。   


2.不参加就业考试。   


3.参加就业考试并按规定加分后仍达不到录取分数线的。   


第九条运动员参加就业安置时,必须出具学历证明和参加运动会的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就业去向


第十条 各县输送的运动员原则上回生源县安置就业。   


第十一条 除特殊需要外,跨县就业的不享受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人事局商州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但在2002年参加云南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尚未安置就业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8日   
日期:2005-12-31 有效范围: 云南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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