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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201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1〕107号)精神,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二)加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加快建设农资物流大市场和区域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构建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 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 80%以上。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农资淡季储备制度,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三)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区域性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快供销合作社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提高农产品流通水平,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需要。“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5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3个。

(四)加快提升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的升级改造,坚持开放办社理念,探索社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合作联合,构建现代物流配送骨干企业,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农家店和便利店等农村流通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县(市、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 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 60%以上。

(五)加快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区域性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积极规范城市社区、村镇回收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设4个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

(六)加快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支持市、县供销合作社加快烟花爆竹仓储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加强归口经营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到 2013 年全市全面完成县(市、区)域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的规范化改造建设任务。

三、大力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

(七)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市场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到“十二五”末,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市建制村的覆盖面达 60%以上。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服务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八)大力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作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有关部门要为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办理证照和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九)大力推进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市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农副产品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继续发挥“宁德市农副产品信息网”的作用,组织开展农副产品营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探索开展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努力形成快捷、畅通的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

四、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推进全市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市(区)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一)进一步增强市、县联合社服务功能。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实行市、县两级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二)进一步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改制、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十三)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功能,依托地方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商标和原产地保护标识,积极培育和评选表彰示范专业合作社,推进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对接。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协会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四)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因城镇规划改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并做好安置工作。

(十五)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 2002 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规定抓紧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原因至今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工作。

(十六)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各部门要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将供销合作社职工比照原商业粮食系统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协调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要切实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七)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市、县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

(二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支持供销合作社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要注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八、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九、本意见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