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泉州特色村镇的意见
2017-07-10 泉政文〔2017〕9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
闽政〔2016〕23号)和《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6〕24 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决定在具有较好基础和潜力的县(市、区)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村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内涵意义。特色村镇包括特色小镇和特色乡村两种形态。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特色乡村是以一个村庄为中心实施规划建设,或者跨越行政区划融合周边景区、休闲农业、传统民居等特色资源整体开发,形成旅游产业关联的综合体。
培育发展一批特色村镇,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挖掘发展潜力和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集聚高端要素、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嫁接旅游业态和乡村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特色村镇。
(二)产业支撑。特色小镇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休闲旅游、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兼顾工艺美术(石雕、陶瓷、藤铁等)、纺织鞋服、茶叶食品等传统特色产业,在差异定位和细分领域中锁定产业主攻方向,原则上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
特色乡村要突出本地不可移动的资源优势,围绕“一村一特”,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吸引返乡青年、入乡创客等专业人才或企业,引导“特色资源+创意+文化+旅游”的开发模式,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努力培育支撑村庄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三)规划先行。特色村镇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精致宜居、“多规合一”的要求,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规划选址、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和具体空间布局。特色村镇核心建设区域要参照3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特色村镇核心建设区域要按照4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其中,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特色乡村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建筑风貌、文化底蕴和村庄格局,结合景观提升,打造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四)项目带动。特色小镇原则上在3~5年内,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改造提升类9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特色乡村原则上在3~5年内,每个村庄应建成不少于3个特色产业项目并投入运营,投运第二年每个特色产业项目产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投运第三年每个特色产业项目产值应不低于2000万元(山区县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五)市场运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村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各县(市、区)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六)创新机制。要创新治理机制,建立对应产业发展、基于产业协作关系的社会组织,鼓励特色村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在地居民等充分参与平台构筑、文化培育和社区建设。要注重市场营销,促进品牌增值和农民增收,完善发展红利共享机制。
二、创建程序
培育发展特色村镇周期三年,分为三个阶段。
(一)预备考察。各县(市、区)根据要求,于2017年7月底前向市培育特色村镇试点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市协调组办公室”)申报(详见附件),初评后列入市级特色村镇预备考察名单予以公布,预备考察期一年。
(二)创建扶持。预备考察期满后,组织复核评审,复核通过的特色村镇正式列入市级扶持创建名单予以公布,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三)考核验收。两年扶持创建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对实现培育发展目标、达到创建要求的特色村镇公布为泉州市特色小镇(乡村)。
三、政策措施
(一)要素保障。
优先保障特色村镇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对每个特色村镇每年安排100亩以上奖励用地指标,根据项目给予用地保障。3~5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市奖励用地指标。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休闲旅游、电商、民宿、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如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依法办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创建市特色村镇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
(二)资金支持。
1.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用于特色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2.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从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缴县级部分,按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支持特色村镇建设。在省财政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倾斜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用于支持特色村镇建设。
3.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市级财政每年统筹预算安排12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用于“以奖代补”特色村镇融资贷款贴息、PPP项目前期费用和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各县(市、区)每年配套不少于市级奖补的资金,支持特色村镇建设。
4.特色村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市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休闲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村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
5.特色村镇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村庄列入美丽乡村“千村整治、百村示范”“两村一带”。
(三)人才扶持。
特色村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改革创新。
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优先上报国家级、省级特色小镇及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我市先行先试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创新改革。
四、工作要求
(一)宽进严定。培育发展特色村镇不搞地域平均,成熟一个公布一个。优先遴选基础条件较好、符合发展趋势、县(市、区)“一把手”重视的特色村镇。考核规定由市协调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培育发展特色村镇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动态跟踪。建立信息交流和数据统计机制,跟进特色村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进度严重滞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附件:泉州市特色村镇预备考察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