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6〕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曰
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操险扩面征缴,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的若千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欠费补缴滞纳金减免问题
2006年12月31日前,各欠费单位或个人把所有欠费补缴完的,各事业单位 把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完的,其滞纳金按滞纳金总额的5%收缴。2007年1月 1日后补缴的,滞纳金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补缴过去工龄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原在单位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能够计箅为连续工龄但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而转为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合同制职工补缴时间最早可追溯到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当月;临 时工补缴时间最早可追溯到当地实施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上述补缴应先由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送交原在单位工作时的 有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才能办理。上述补缴所发生的滞纳金按照 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参加农垦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在市内跨县(市、区)变换工作单位并己在新工作单位所在地投保的,应向原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 申报办理停保手续,同时由原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拒 绝接收。
四、关于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申请延长缴费时间问题
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在本意见下发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达到国 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允 许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和核发养老金,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给。
五、关于办理停保缴费问题
凡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闭、撤销或被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凭政府、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从核 准的次月起办理停保手续。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继续补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 〇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