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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桂商产发〔201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商政发〔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广西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管理、监督和指导,完善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和促进机制,确保创新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好出口潜力、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具备较好基础、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进出口龙头企业,促进特色产业扩大进出口。

第四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规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贸易环境,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外贸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五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原则:

(一)自主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基地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为开展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体系,提高创新意识;

  (二)产业集聚。推动创新基地发展特色产业集群,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带动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发展体系;

  (三)行业领先。鼓励创新基地开展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不断巩固特色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在同行业的领先地位;

  (四)国际化发展。支持创新基地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五)部门与地方共建。强调创新基地由自治区和设区市共建,双方共同制订政策措施对创新基地及龙头企业进行培育、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创新基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支持体系,增强产业带动作用,促进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七条 创新基地可以依托特色产业基础较好、聚集度较高的设区市及以下行政辖区或产业园区进行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将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相关商务政策的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创新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第九条 设区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创新基地的申报、初核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负责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设区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创新基地所依托区域的科技、贸易及产业发展情况,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以城市为载体进行申报的,由设区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以市以下行政辖区或产业园区为载体进行申报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由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后,将本市创新基地的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严格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成立创新基地评定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行业内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对申报创新基地进行集中评审,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答辩等环节。

第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认定自治区级创新基地。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外经贸相关发展规划,编制创新基地发展实施方案,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特色产业有较好的基础,聚集度较高,有一定的出口规模或出口潜力,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基础及条件;

(三)产业生产规模和技术处于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额的2%,注重技术创新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注重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主导产品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重视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及自主品牌建设,重点产品已取得相应的国际认证。

(五)申报单位所在地已经明确制订了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创新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创新基地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2.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内容;

3.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4.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我区行业内地位的情况说明;

5.基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产品国际认证情况;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7.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出具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情况证明;

8.拟建立的领导机构及组织机构、具体承办单位和联络单

位情况;

9.其他材料(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及各种知识产权品牌建

设、国际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对被认定为创新基地的单位授予“广西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按照产业或主导产品名称分别予以专业命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负责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拟订全区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研究促进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创新基地相互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基地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编制和实施本市创新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做好科技兴贸和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落实,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基地企业申报和实施自治区建设项目,支持基地企业发展,组织和推动基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机构要定期向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情况。每季度报送创新基地出口统计数据、重点企业出口数据;每年2月上旬报送创新基地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思路;随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科技厅根据《广西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每2年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将采取报送书面材料和实

地考核相结合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基地的考核内容

(一)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指基地已编制了专项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了配套支持政策;

(二)基地国际化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进出口、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的成效;

(三)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情况。主要指基地发展特色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建立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品牌建设、产品国际认证方面的情况;

(四)基地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销售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基地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指基地日常管理,信息报送、申报和实施项目及组织基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良好的创新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创新基地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创新基地称号,不再适用创新基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有关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其创新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商产发〔2007〕以及3号)以及附件2《建设广西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日期:2013-12-31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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