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闽人福〔1985〕5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委、政府、行署,省直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各大学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已转发给你们。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九八三年以来,按省委关于解决原地下党干部工资偏低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经省人事局批准奖励升级,以及落实政策工资级别恢复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工资额的非行政级干部,工资改革后离休的,可按中组发〔1982〕13号和闽组〔1984〕106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厅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福建省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