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国资规〔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监管文件目录(截止2019年底)》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5月17日经南宁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请上述企业转发至下属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同向联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和《
南宁市贯彻执行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 南府办〔2019〕9号)等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桂国资发〔2018〕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下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和市场价位为导向相结合原则。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企业本部与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之间及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预算管理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自主分配,建立健全以业绩为导向,以职工贡献结果为依据的工资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 “工资指导线”),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
授权管理的企业也按上述要求单独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条 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所属企业及授权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汇总及审核工作。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职权。
第八条 实行分类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审批方式,包括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国资委〔2017〕71号)规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商业三类,公益类企业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以上细分类别分别对应南府办〔2019〕9号文中商业一类、商业二类、金融类、公益类、文化类,下同)。
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也可申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根据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市国资委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九条 探索周期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基数、工资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工资基数原则上以南宁市国资委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一)上年度工资水平增幅超出工资指导线上线部分的工资、常规单列工资、超提超发工资、一次性补发工资等,不计入工资基数。
(二)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基数、减人不减工资基数,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基数。
(三)上年度单列,本年度规范管理的工资可调增工资基数。
(四)市国资委需要调整的其他工资,可调增或调减工资基数。
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十二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保障性工资基数是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其增减额参考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效益性工资基数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与经济效益、政府特定任务、社会效益任务等指标挂钩,突出激励功能,其增减额根据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发展阶段、职工工资制度等情况,自主决定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比重。其中:商业一类和商业三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50%,商业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60%,公益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70%,公益一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80%。
第十四条 工资增减额由保障性工资增减额和效益性工资增减额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保障性工资增减额以保障性工资基数为基础,其增减幅度根据当年的CPI、工资指导线下线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增幅同时超过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幅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最高值确定。
2.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增幅未同时超过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幅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平均值确定。
3.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下降,或者利润总额增幅均未达到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减幅度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二)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1.商业一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
2.商业二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完成政府任务视同增长率×40% +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60%)。
3.商业三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
4. 公益一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完成政府任务视同增长率×70%+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30%)。
5. 公益二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完成社会效益任务视同增长率×60%+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40%)。
6.商业二类企业的政府任务、公益一类企业的政府任务、公益二类企业的社会效益任务,以当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确定的为准。其中:
当全面完成任务(得分率为10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
当得分率低于100%但高于6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实际得分率-60%)÷40%。
当得分率低于6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实际得分率-60%)÷60%。
7.工资浮动系数控制在0.82—1.15范围内(见附件)。
8.各类企业的效益性工资增减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计提效益工资前净利润增减额的50%。
9.为避免企业职工工资降幅过大,当效益性工资增减额为负数时,可乘以0.8的调节系数。
10.鼓励商业二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企业选择采用商业一类企业的方法确定效益性工资。
第十五条 利润总额以财务决算数为基础(财务决算口径与工资管理口径不一致的以工资管理口径为准),剔除重大非经营性因素后确定。重大非经营性因素的确定,原则上与业绩考核口径一致。其增减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增减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基数=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60%+上年度实际完成值×40%。
第十六条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 商业一类、商业三类企业的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商业二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企业的工资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并结合劳动生产率(选取人均利润)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
(一)人均工资(指职工平均工资,下同)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或下降,但人均工资增减幅度需根据工资比较系数、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不同情况,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基准线或下线:
1.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和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的,原则上按以下办法调控:
(1)工资比较系数(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公布的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下同)在1.5倍(含)以内的,人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上线。
(2)工资比较系数在1.5-2.5倍(含)之间的, 人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3)工资比较系数2.5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增幅,且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4)企业当年经济效益特别好、人均利润高于人均工资、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可适当突破上述控制线。
2.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同比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增幅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中,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南宁市国资委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3.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和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应同步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人均工资可少降或不降。
4.企业预算减亏且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的,人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5.企业预算增亏且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应同步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人均工资可少降。
(二)职工工资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当年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或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剔除不合理企业的数据后计算确定,由市国资委在完成南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适时公布。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平均水平以权威部门(机构)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由企业提供,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下列事项可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列:
(一)预算编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薪酬;
(二)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和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新增人员的薪酬;
(三)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分红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四)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
(五)境外企业职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低收入人员“提低”工资;
(六)新划入、新设立企业(项目)、改扩建项目新增人员的工资;
(七)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八)建设或培育周期长的项目人员工资;
(九)其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单列工资。
经审核确认的新增人员(不含职业经理人、特殊人才、高端人才等),按不高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据实单列。
第十八条 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制度。企业当年应发未发的工资总额部分,可以采用虚拟记账方式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用于工资收入的“以丰补歉”。工资总额储备金累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40%;企业动用工资总额储备金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但不受第十六条限制。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包括集团本部预算方案和全集团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一)国家、自治区或南宁市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因新建、扩建项目致使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动的;
(五)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重新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报告;市国资委依据企业上报的清算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并且出具清算批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按市国资委印发的相关经营业绩考核文件执行。
第五章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分级分类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集团本部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市国资委同意,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一)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水平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合理评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应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落实履行监管职责机构的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分级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所属实行试点负面清单管理企业的指导,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并及时将试点企业执行负面清单管理情况报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期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抽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本机构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对标《南宁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督促企业改进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需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市国资委、企业应按照《南宁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30日前分别在南宁市国资委、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发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在清算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专项审计,审核企业工资计提与发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必要时协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同时,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条 维护工资管理诚信制度。企业应如实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肃工资管理纪律制度。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工资总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2 来源: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能力。我委印发了《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南国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过去,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分配成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201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南宁市贯彻执行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 南府办〔2019〕9号,简称《南宁市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同向联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桂国资发〔2018〕23号),结合我委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四条和一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定义以及管理原则;第二章为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规定了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为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探索周期管理;第三章为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由工资基数、工资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强调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第四章为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以预算编制为基础,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五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强调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第六章为工资总额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企业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外部的监督检查机制,公开、诚信进行工资总额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第七章为附则,还包括附件《效益性工资浮动系数确定表》。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与以往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方法对比,新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办法》规定,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南宁市工资指导线,依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预算管理。
(二)实行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国资委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职权。
(三)实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分别与经济效益、政府特定任务、社会效益任务等指标挂钩,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四)探索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突出保障功能。《办法》规定,将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保障性工资基数是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其增减额参考CPI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六)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并结合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七)建立工资平稳变动机制。《办法》规定,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制度,允许企业当年应发未发的工资总额部分,采用虚拟记账方式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以实现“以丰补歉”的工资收入平衡保障作用。
(八)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办法》规定,企业需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南宁市国资委、企业每年需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办法》规定,企业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要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事会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南宁市国资委要加强工资清算工作,必要时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