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遵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0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近期中央、省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健全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执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全面掌握全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积极主动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规划统筹,完善城市功能配套。要促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社会保障规划的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住房供应规模和节奏,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在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力度,着力解决道路、通信、电力、供气、给排水、市场、教育、医疗卫生、公园、文体休闲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完善城市功能,促进住房消费。
(三)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大力发展跨界地产,鼓励支持城市综合体利用存量商品房发展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养生养老等产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技术、管理、服务等创新,建“绿色”建筑,创企业品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消化存量,逐步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二、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稳定发展
(五)加大金融和司法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要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司法机关要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打击、逃废债的执行力度,畅通司法强制途径,为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六)减免商品房交易有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一是继续执行好《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遵住委字〔2014〕3号)有关政策,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探索由受托银行直接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进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和监管,为贷款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三是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在缴存职工完善租房相关手续并书面授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四是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但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是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允许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付的补充资金。六是在我市个贷率提高后,为保证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贷款需求,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建立贴息制度,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又通过申请商贷购房的职工进行贴息。七是允许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本省范围内)时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贷款,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或贷款本息。
(八)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和商品房价格备案,改变建设配套费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申请,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不同性质用地比例、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对房屋套型进行适度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形势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物价部门不再对商品房价格及其变动进行备案。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从现行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改为在办理规划竣工认可环节征收。
(九)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加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管理;在不影响周边建筑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增设外挂电梯,对涉及的规费、税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支持居民改善居住环境。
(十)改变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一是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采购制度,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力度。棚户区改造所涉及被拆迁户可尽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货币化安置,引导房屋被拆迁户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以全力促进现有商品住房存量的消化。各县(市、区)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的条件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者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同时,按照《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遵府发〔2013〕30号)有关精神,积极探索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建设,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或租赁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其中60㎡以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金来源每年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金、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筹措,切实解决城镇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改变公共租赁房建设方式。实行政府通过购买存量住房或者鼓励房开企业直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政府补助房租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问题。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支持力度。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中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相应比例调增为10%。四是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或者由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征收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房屋被征收户通过在本市内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对其新购房屋契税征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五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的力度,在贷款条件、利率和贷款期限上提供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购房入户和子女就学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的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户籍地。教育部门应积极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新城区倾斜,对新购商品住房的家庭,其子女可凭住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在购房区域就近入学或转学。
三、加强用地管理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要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净地”出让,均衡推出优质地块,促进供求基本平衡,建立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禁止资信差的企业入市拿地。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低于36个月的县、自治县、区(市),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超过36个月的,应暂缓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出让金缴纳、土地移交、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测。
(十三)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住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开发企业年度诚信状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将企业在土地、规划、环保、销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诚信评价内容;加强诚信评价成果的运用,建立健全惩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作为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项目预售、企业资质调整的参考依据;对诚信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服从依法管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反响好的企业,支持其发展壮大。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挂钩。
(十五)有效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项目风险。各级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控,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流向的监管,对存在资金风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做到提前发现,及时预防。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处置机制,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十六)强化法治意识。要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诚信依法经营,对严重资不抵债的问题房开企业,通过自行清算或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退出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履行房地产合同,对借故工程质量问题或开发企业合同违约以及物业管理方面不到位纠集业主信访或闹事的“房闹”,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触犯法律的,公安等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