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8〕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10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的规定,为加强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