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等部门提出的《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抓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经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等十厅局联合下发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法》(云农(联)字〔20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4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企业创建前3年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提折旧,不亏损、不打白条。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400户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增收600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8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8.对目前规模不是很大,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行文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2.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农业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茶办创新办、扶贫办、人行、农行、农发行、信用社、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等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评审后,报经临沧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行文认定批复。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有关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退。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07-02-12
有效范围:
云南
临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