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6]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 财税[2006]4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