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精准就业脱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设立扶贫加工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相关企业可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社〔2015〕4号)、《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三、鼓励各类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等孵化基地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较多的孵化基地,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四、鼓励各地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特点,设置一定比例适合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岗位,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五、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参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49号)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60周岁。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按闽政〔2014〕49号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六、积极发挥基层就业工作平台作用,将基层就业工作平台当年帮扶辖区内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效,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范围,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7-22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多次组织部署。201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明确提出采取精准扶贫综合措施,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闽委发〔2015〕25号精神,推进精准就业脱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改革创新,制定出台了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健全完善对贫困家庭劳动力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着力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脱贫。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一)将扶贫对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体系。目前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界定的政策依据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闽政〔2008〕18 号),指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六类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参照享受的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三类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知》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贫困家庭劳动力可享受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资助等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
(二)鼓励多渠道吸纳就业。一是鼓励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设立扶贫加工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相关企业可规定享受补贴。二是鼓励各地设置一定比例适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三是鼓励各类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等孵化基地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允许各地在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三)拓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目前我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主要是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对象。考虑到我省绝大多数贫困家庭劳动力都是在农村,收入低,难以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用。《通知》将社保补贴政策扩大到对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助。对实名制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各地可参照
闽政〔2014〕49号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50%的补贴。
(四)健全基层平台就业扶贫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明确把基层就业工作平台当年帮助辖区内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效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范围。帮助辖区内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较多的,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本《通知》所指贫困家庭劳动力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农村家庭扶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