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安府办发〔2015〕4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全国城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就业保障一体化改革,更好适应新常态,加快建设新安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中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劳动力是安顺重要的人力资源,也是安顺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的重要生力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转移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一批中小企业,增强县域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充分释放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红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我市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期,进入后发赶超、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阶段,做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工作是我市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深入实施主基调主战略,大力实施开放带动创新驱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已成为推进“四化”同步、建设新农村,推进城镇化、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当务之急。
二、目标要求
紧扣推进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新安顺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力勇于创业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力完善扶持政策、强化配套服务、优化就业环境、强化权益保障,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推进安顺经济社会实现新发展新跨越。至2020年力争引导30万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市每年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不少于2000户,每年至少吸纳1万名农村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就业管理
1.加强就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务工,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为服务好农村劳动力,凡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并有就业需求和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符合条件的,进行就失业登记,发给《就业创业登记证》,凭《就业创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强化就失业监控。建立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将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失业监测。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控范围,从2015年开始将监控村从2014年的每个县(区)3个扩大到不少于3个,至2020年实现全覆盖;扩大企业岗位流失和失业动态监测,监测企业从2014年的70户扩大到不低于80户,到2017年将用工量大、流动性强的个体工商户、物流行业的岗位流动纳入监控范围。
3.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动态监测。建立完善已经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情况监测机制,完善就业情况监测点建设,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及村劳动保障协管员进村入户,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调查统计。加快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尽快建成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准确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数量、结构及其分布,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个体工商户和重点民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人员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确保农民工就业稳定。
(二)完善扶持政策
1.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农村劳动力创业“六个一”扶持政策,即为有创业意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推荐一个创业项目、支持一笔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一位创业专家服务、帮助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和一次场租补贴。
同时,农村劳动力创办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与其带动就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劳动力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对持《 就业创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 元。农村劳动力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农村劳动力创业符合农业、技改、中小企业、就业再就业等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创业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劳动力房屋权和林权作“三权”抵押、质押、联保和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机制,逐步取消反担保,激活农村资本,帮助农村劳动力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
3.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农村劳动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我市范围内创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及提供反担保的本市户籍担保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在跨县区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时,不受区域限制,可直接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提供反担保;外来创业者吸纳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符合担保条件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三)加强就业服务
1.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强化覆盖城乡的市、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社区)四级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市县有窗口、街道(乡镇)有站所、村(社区)组有专人”的要求,尽快完善县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村劳动力全覆盖,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把县级农村劳动力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优质服务窗口,充分依托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台帐,积极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深化服务举措。加大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农村劳动力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简化立项、审批手续,为农村劳动力创业建立开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市、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社区)四级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社会保险登记、开展送岗上门、送人上岗、送培训到场的“点对点”就业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要为其推荐创业项目和帮助项目论证,帮助和协调落实创业融资、场地、技术、手续申办、人才引进、用工问题等事项,让农村劳动力进城后,留得住、能发展。
3.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让农村劳动力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4.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村劳动力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的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村劳动力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基本情况及管理服务情况,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农村劳动力创业项目库,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组建由有关职能部门专家、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及创业孵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财务、审计、税务等专家构成的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为其提供各种创业指导和服务。
5.加强就业援助。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和创新新型城镇化管理,开发城乡特别是城镇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岗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土地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属零就业家庭且在劳动年龄内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属高校毕业生并享受助学贷款的),且在城镇居住30日以上,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力,按属地原则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享受均等扶持。
(四)加强技能培训
1.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全覆盖工程和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确保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每人都能接受至少一次以上就业、创业培训,实现职业培训全覆盖,做到“应培训,尽培训”,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到“应补贴,尽补贴”; 逐步转变培训补贴方式,将培训补贴由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转变为直补个人,提高培训针对性。
2.实施“春潮行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
以16至5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通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方式,到2020年,力争使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得到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
3.推进“三位一体培训工程”。围绕城镇化战略和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推进小老板创业培训工程、经营管理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三位一体培训工程”,强化企业初创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三类协同”培训。小老板创业培训工程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星火科技”培训工程、SIYB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作用,分阶段、分层次对农村劳动力及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组织开展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工程坚持多措并举,以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和SYB(创办你的企业)为主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及创业启动;以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和星火科技为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突出技能提升,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推动在岗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对新招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构建先培训后上岗的机制环境,对已在岗农村劳动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完善农民工职称评聘机制,让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享有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职称评聘权利,促进稳定就业和企业持续发展。
4.夯实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工作。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基本消除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无技能从业现象。加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推行培训实名制管理,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大教育“9+3”计划实施力度,深入实施“双挂牌双证书”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向技能人才转变。
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雨露计划”“星火科技”专项培训工程。围绕加强务农农村劳动力从业技能、综合素质提高和增强贫困群众的就业能力,农委和扶贫部门要围绕结构调整主线,精心规划,组织实施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骨干农民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社会服务型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要紧紧围绕“六个到村到户”,实施“雨露计划1户1人”三年计划,组织实施十大扶贫产业普训、十大扶贫产业技术骨干培训(含创业培训)、民族民间技艺培训、企业招工一培训一就业,“三位一体”培训、培训创新示范项目等各类雨露计划项目;科技部门实施的“星火科技”培训,要围绕提升农村劳动力和企业科学技术和科技特派员开展培训。
(五)实施重点创业工程
1.实施创业孵化工程。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高效农业示范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等现有资源,市县财政从2015年至2020年,每年筹集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创业专家指导团队建设、创业场租补贴、一次性创业奖补、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到2020年各县(区)建设重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各1个以上;全市孵化小微企业2000户以上,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
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生产设施用地支持创业特色产业基地、创业小企业基地或创业一条街的建设,在新区拓展和居民安置时,集中规划建设一批门面型孵化基地,提供和完善居民服务。加快推进园区公交、学校、医疗、网络、电视、购物、文体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服务功能,改善园区生产生活环境,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入园区就业创业。
2.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建立完善“小老板——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分级梯次培育机制,优先扶持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万户小老板工程”项目,加大对小老板、小创业者、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微小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其扩大生产,迅速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每年支持100户左右小老板实现快速成长转型。注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优选一部分创业成效明显、就业带动效果大、发展后劲足的“小老板”给予重点支持。
3.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工程。围绕全市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培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积极引导农村创业人员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发展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特色小杂粮等特色优势产业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发展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以带动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就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有序流动和平衡。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市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树立创业典型,每两年集中评先一批“市级创业之星”,进一步激励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
(六)保障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1.规范就业创业用工环境管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特别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批,强化对劳务派遣市场的整治和监管。
2.保障工资报酬权益。落实好最低工资制度、健全和完善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所有建设领域落实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加强部门联合,在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充分发挥安顺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完善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解决本行业欠薪问题制度,加大工作督促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有严重拖欠工资等行为的企业,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劳动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3.畅通维权渠道。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全面推进安顺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三位一体”劳动维权机制,建立完善我市劳动力权益保障“大维权”格局。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巡查和监控,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畅通举报投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和劳动监察办案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劳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执法权威,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法律援助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开设和畅通法律服务热线。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5.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防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就业创业农村劳动力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各类企业安全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安全培训网络建设;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切实保证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矿山、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和帮扶行动,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七)强化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民化服务
1.逐步推动进城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平等享受城镇基化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加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其随迁家属在转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所持《居住证》应注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权利。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全市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村劳动力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村劳动力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建立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专项奖励资金补助制度。
3.加强农村劳动力城镇化进程中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村劳动力纳入服务范围。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村劳动力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加强部门地区间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
4.逐步改善城镇化中农村劳动力的居住条件。各县(区、管委会)要把解决进城(镇)住房问题统筹纳入当地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大力改善其居住条件。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改造棚户区和城中村,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市内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一定比例供应给在城镇有稳定收入的农村转移人口以及在产业园区内工作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在城区内企业重新实现就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将住房出租给就业人员;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允许建设劳动力住房,或由企业统一为其承租政府建设的农村劳动力住房,企业建设农村劳动力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区、管委会)要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好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和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制度,注重统筹协调,切实增强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把统筹城乡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全市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工作,落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安置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创业;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并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工作及创业服务人才引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农村劳动力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深入实施教育“9+3”计划,加强新生代农村人才培养;市公安局负责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劳动力市民化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农村劳动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改进和加强融入城镇居住的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后的居住条件;市农委、市扶贫办负责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雨露计划”的实施,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实施“星火科技培训工程”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联等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村劳动力权益的职责,通过构建工资协商机制、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村劳动力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金融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创业相关金融扶持工作。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履行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职责,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好政策、好做法、好经验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优秀就业创业和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组织开展农民工创业之星表彰活动,致力营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积极助推安顺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