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通知
莆政综〔2015〕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现就《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5〕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
莆政综〔2015〕1号文件中提出的“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决定建立“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领取待遇时每月加发1元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年度应缴未缴造成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加发年限。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在此基础上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激励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