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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茂府﹝2007﹞ 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参保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问题

  由于我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达到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我市参保人缴费工资最低下限确定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步,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的,以本人实际收入数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等于各参保人缴费工资之和。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 月30 日前的缴费工资不再重新核定。已申报的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缴费工资, 如实际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可重新申报缴费工资。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

  根据测算,现将我市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20%,个人缴费费率8%不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

  三、关于原计发办法中使用的临界指数问题

  原计发办法中使用的临界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关于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及视同缴费指数问题

  在建立职工视同缴费账户时,1993年统筹地区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全市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建账标准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市区和各县(市)、农垦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为2006年6月30日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经办机构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所在地的建账标准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006年6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含本日、下同﹞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的建账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按规定转给转入地;2006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符合建账条件的参保人,由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当地的建账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五、关于延续缴费问题

  凡现未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及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6年7 月1日后至本文下发前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的同类人员依照执行。过去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请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关于过渡期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

  2006年7月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待遇重核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完成待遇重核的次月补发基本养老金差额。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