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日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及《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3〕26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意见》(筑党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加快促进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强原则。按照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要求,择优扶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扶持提速增效、扩大总量、产业带动性强、产业链延伸项目。
(二)创新优先原则。优先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质量提升、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鼓励集群发展、集约发展,对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龙头带动及产业配套项目、提升承载能力项目、资源型产业一体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注重可持续发展,优先支持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大力支持就业和税收增加明显的项目。
(四)加大投入原则。市级财政逐年加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创新投入模式,引导投入重点,发挥投入效益。各区(市、县)要逐年加大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的专项投入,同时将各区(市、县)本级预算资金投入规模的增减幅度、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作为下一年度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市、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项目: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动军民企业融合发展,信息产业及工业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等项目。
(二)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孵化器等建设。
(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四)企业节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企业实现规模经营。
(六)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健全激励机制、项目后评价等专项活动。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额度核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自有资金的20%,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部分贴息,贴息限期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对部分成长快、发展前景好、产业升级促进作用明显的企业,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额度贴息。
(三)以奖代补。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四)资本金注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扶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增拨国有资本。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内。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即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地方项目初审、申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本地本部门项目收集、审核、报送的有效机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规定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凡未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建立项目评审优选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并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双方共同对申报项目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采取分批分次的形式安排,原则上每年6月底以前安排70%以上,力争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基本安排下达完毕。
第十二条 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及拨款通知。对部分重大项目,相关区(市、县)要按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各区(市、县)组织申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财政局10个工作日之内将扶持资金足额拨付到企业;其他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督促企业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内容,经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检查确认。未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内容的企业,两年之内不受理该企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未实施完成或完成情况与目标责任书差距较大,责成相关区(市、县)收回项目扶持资金,三年之内不受理该企业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延长建设工期的,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专项资金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撤销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文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同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等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每年应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当年安排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预算规模情况、与上年相比的增减情况、上年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贵阳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筑府办发〔1999〕43号)、原《市乡镇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乡镇企业药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意见》(筑府办发〔2002〕32号)、原《贵阳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技改字〔2005〕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7-03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