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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步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不参股企业或依法实施破产企业,原已参加属地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仍按属地有关政策提留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可享受属地已出台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

  三、自治区直属企业转让企业整体产权涉及国有划拨使用权转让的,如土地用途同时变更,土地资产和其它资产应分割转让;如土地用途不变,则应整体转让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