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国税发〔1999〕12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国税发〔2002〕123号
)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
2000〕91号
)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国税函〔2007〕833号
)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
)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