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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3〕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若干次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要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共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是直接责任单位,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布,并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支队及城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市城管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各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同时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牵头,相关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

2.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牵头,土地隶属城区的城管大队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3.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违法建设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以查处程序最为简便的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按照市政府的拆违批文做好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

(五)市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六)市漓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七)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不变更经营场所的不予年检、吊销有关证、照。

(九)交警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批准开设道路出入口,对已开口的要依法恢复。

(十)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排水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排水等报装、修建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已安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十一)各级政府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要有组织、有步骤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媒体予以爆光。

第七条 建立监察机关派驻执法队伍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执照、接入城市市政、水电、燃气等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十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在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拆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市政〔2010〕162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政办〔2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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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关于“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3〕62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中的“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支队及城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市城管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各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修订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城区(临桂区除外)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各城区(临桂区除外)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https://www.guilin.gov.cn/zfxxgk/fdzdgknr/jcxxgk/zcwj/202005/t20200521_1810570.shtml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7-02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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