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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三府〔2016〕90号规定,

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修改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

1、修改第八条:“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2、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5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地表无永久性、经营性建筑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工程,分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和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而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是指政府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修建人防工程和防灾、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中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建设规模、容积率、竖向分层、平面布局等,明确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出入口设置和连通方式,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人防、国土环境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使用权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用于战时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行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职能。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单建式地下工程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取得采用划拨方式;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七条单建式地下工程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以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地下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用设施(含公共停车场)、市政基础设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向市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等报建审核;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经确权登记,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属证书。设立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应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依照本办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其地下构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因合法建造地下空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测绘有关规定,并结合人防审批要求依法申请,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依法免收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价款。

以协议方式及租赁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出让金及租金按政府制定的标准计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按照政府有关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始价。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将地下空间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由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对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以在依法办理改变地下空间用途批准手续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交出让金,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而分别确定。

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而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消防、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设置夹层或搭建阁楼,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