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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处置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茂名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处置实施办法

为妥善安置好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确保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停产(停业)且自身无法筹措职工安置费用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困难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按本办法实施职工安置的,纳入本办法处置,由政府资助企业解决职工安置经费。
二、目标
采取整体推进逐步解决的方法,在2013~2014年度内完成我市市属停产(停业)国有企业处置工作,妥善安置职工。
三、时间要求
凡需纳入本办法处置的困难企业,必须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停保手续,并及时将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审批。逾期不办理的,不纳入本安置办法,今后职工安置问题由企业自行处理。
四、职工安置
(一)职工安置的内容。
1、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属处级干部身份的个人档案,由市委组织部保存;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职工的个人档案,统一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
2、企业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职工垫缴的社保费、住院医疗费,按程序审核后,由政府资助企业解决。
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企业欠缴的社保费经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核定企业欠费金额后,由政府资助企业解决。
4、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茂办发〔2005〕19号)的要求缴交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5、企业拖欠职工的生产性集资款和工作押金等不列入安置要解决的内容。
(二)职工安置费的计算及核定
1、实施处置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如下办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2012年茂名市最低企业工资标准850元/月计算。
职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2、征得退休人员同意后,2009年6月30日之前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08〕18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文)的规定处理;2009年6月30日之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个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不继续划入,其原有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茂办发〔2005〕19号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茂劳社〔2006〕13号)的规定,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含档案保管费和退管经费)按1600元/人计算。
4、企业欠缴的社保费,由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根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核定企业欠费金额。拖欠社保费(含工龄补缴)的滞纳金按滞纳金总额的5%收取。
5、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个人垫付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及住院医疗费,按如下办法核定:
(1)拖欠职工的工资:经职工本人同意,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拖欠职工工资按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拖欠离岗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企业与离岗退养职工原约定标准核定,原约定标准高于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企业停业、停产后,拖欠留守人员的留守工资不再计发,拖欠的月份按每月300元标准计发留守补助。
(2)拖欠职工个人垫付的社保费:职工个人代单位垫交的社保费,按个人实际垫付的社保费交费凭据核定。
(3)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实施处置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核定为企业拖欠其经济补偿金:一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关政策规定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二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载明应付经济补偿金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已进行会计挂账的。计算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工资进行核定。若已领取部分经济补偿金的要相应扣减。
(4)拖欠住院医疗费:经职工本人同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或企业欠缴医保费期间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凭职工住院医疗交费原始凭证按最高不超过60%标准核定(如果企业原定报销标准低于60%的,按企业原定标准核定)。
五、方案报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 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在本单位公示,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方案报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审核。
(二)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该企业进行公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和市地税局根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对企业社保欠费予以核准,市财政局将经过核准的企业社保欠费直接划拨至社保征收部门的缴纳专户。在缴清拖欠社保欠费后,市财政局将需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职工垫付的社保费、住院医疗费、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所需经费拨付给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由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拨付到相关单位或职工个人账户,并进行公示。
六、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及安排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由市级财政分两年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有关资金先用于清偿拖欠的社保费及滞纳金,再支付其他款项。
七、企业后期处置办法
企业实施职工安置后,印章及财务资料移交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保存,妥善处理企业存在的遗留问题。待我市成立托管公司后,转由托管公司托管。
八、工作要求
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企业及时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做到政策落实到位,不遗不漏,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社保、地税、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相关工作,为本次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