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继续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及桂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安置在本市(含三区)企业工作、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
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统一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在职人员:(1)个人缴费:在岗军转干部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军转干部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2)单位缴费:以军转干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①有能力缴费的企业,由企业缴费;②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2、退休军转干部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逐年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交15年。缴费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纳入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享受《关于实施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0]44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北政办[2001]17号)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补充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4]4号)规定的同等待遇。
四、今后企业转制时,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按北政发[2002]44号第五十条规定为退休军转干部一次性交清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退休军转干部脱离原单位,进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3]124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六、困难企业的界定问题,区属企业(含下放企业)由各区审定,市直企业由人事、劳动
社保、财政、国资等部门共同审定。
七、市军转办统一为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申报手续。开设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缴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缴入专户,属财政负担的,分别由同级财政拔入专户,军转干部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在每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缴入专户。由市医保机构统一办理医保“IC”卡。军转干部办妥参保手续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专户托收军转干部医保费。
八、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九、合浦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