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筑府办函〔201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0日
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筑府办函〔2014〕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贵阳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市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管理,探索形成“政府主导、各司其职、合同管理、动态监督”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2014年,开展调研工作,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2015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三)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
(四)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
各级各部门召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拟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二)试点阶段(2015年)
1.明确试点目的。通过试点,总结工作经验,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创新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有效的工作方法。
2.明确试点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
3.确定试点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具体情况,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试点单位。
4.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依法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三)全面推进阶段(从2016年开始)
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工作流程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即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省、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对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统筹规划,以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公平、规范开展。
(四)严格财务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五)强化公众社会监督。要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
附件: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