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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三府〔2016〕90号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1.将规定中“镇(区)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

2.将第六条:“关于庭院用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在村民宅基地周围安排一定面积的庭院用地;

(二)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庭院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应将庭院用地范围在宅基地宗地图中注明。”修改为:删除。

3.将第九条:“关于确权登记费用”。

“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的费用(勘测丈量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政府承担;在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除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没有申请登记办证的,视为违章建筑。”修改为:删除。

(4)将第十条:“关于权源证明确认和确权登记公告

……公告时间为十五天。”修改为:

“一、申请程序

(一)办理权属来源证明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及所在村小组提出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的申请。

2.核查与公告

村委会及所在小组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查清宅基地权属来源后,将村民(以户为单位)宅基地权属的情况张榜公告。征求村民意见并拍照存档,公告时间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3.出具证明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村委会及所在小组为申请的村民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由各区政府加盖公章。

4.提供宗地图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测绘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权属调查及受理审查

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对村民农村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组织申请登记宅基地村民四邻指界签字,填写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建档,集中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统一受理。需提供审批材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3.户口簿(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主)。

4.宗地规划意见(由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致函相应区规划建设所征询申请宗地的规划意见)。

5.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6.宗地土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

7.宗地草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扫描上传到三亚市土地权属登记系统,局业务科室网上审查各国土环资资源分局所报送的村民宅基地登记发证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农村宅基地登记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四)登记发证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经市政府批准,可登记注册,颁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取,并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发放。

(五)归档

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归档管理。

(六)规划调整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和位置的,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同意后,可申请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它位置进行调整,并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三亚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凡由镇(区)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申请人属原住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系由镇(区)政府或居委会划拨的,其宅基地按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凡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申请人属本村委会村民、所使用的宅基地系原居住或村委会安排的农村宅基地的,其宅基地按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

二、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

(二)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三)未婚,但年龄在30岁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三、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75 平方米。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必须退回,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无偿退回宅基地;地上原有房屋完好尚可利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经村集体同意,农村村民也可以将其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多余的宅基地上有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其补偿由转让双方协商处理。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一年未退回也未转让其多余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镇(区)政府提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经镇(区)政府批准收回后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 对于已建房屋占地超过175平方米的宅基地,暂按已建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确权登记,但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每户不超过 175 平方米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归集体所有 。

四、关于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五、关于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一) 现状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二) 村集体办公用房、村文化室等村集体所有并使用的房屋及土地,确权登记给村集体。

六、关于庭院用地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在村民宅基地周围安排一定面积的庭院用地;

(二) 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 庭院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应将庭院用地范围在宅基地宗地图中注明。

七、关于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八、关于共用宅基地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一) 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面积单独确权登记;

(二)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面积,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比例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比例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三)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面积,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比例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九、关于确权登记费用

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的费用(勘测丈量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政府承担;在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除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没有申请登记办证的,视为违章建筑。

十、关于权源证明确认和确权登记公告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源确认和确权登记公告实行“二级确认和三级公告”,具体如下:

(一) 村(居)委会给村(居)民按户为单位出具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并经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二) 村(居)委会将本村(居)委会各户村(居)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张榜公告,征求村(居)民意见。公告时间为三天;

(三) 区、镇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审核宅基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后,将权属调查结果张榜公告,征求异议。公告时间为三天;

(四)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核村(居)民经土地、房屋行政部门审核宅基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结果,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三亚晨报》刊登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公告,征求异议。公告时间为十五天。

十一、关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一并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区、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十二、关于涉及外出人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

原属本村(居)委会的村(居)民,其户口未迁移到外地之前已在本村(居)委会取得宅基地且已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现本村(居)委会同意其继续使用宅基地的,予以办理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

十三、关于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审批;

(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及登记发证:

1、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体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镇(区)人民政府审查;

3、经镇(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镇(区)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材料按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流程申请办理确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镇(区)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其中,占用林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前,应当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四、关于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要求

(一)房屋所有权应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一致;

(二)房屋确权登记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住房、非住房须作区分注明;

(三)属于集镇、城乡结合部以及国道、省道旁边兴建的房屋,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其它自然村庄按房屋现状进行登记;

(四)确权登记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2、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区镇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符合区镇规划的意见。

(五)下列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材料或者申请确权的房屋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2、违法买卖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可作记录但不发证);

3、房屋已被确定为短期内征收拆迁的;

4、房屋权属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5、房屋已拆除灭失或现状破旧倒塌已不能居住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