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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20
优
税
网
提
示
:
根
据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规
定
,
全
文废
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
的法规》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个人所得税
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
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
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
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
,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
个人所得税
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上述月营业(销售)额包括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和超定额补税营业额。
三、临时取得
个人所得税
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应当根据所得项目,按照《
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单独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实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统一按照代开票金额的1.5%预征
个人所得税
。其他临时取得
个人所得税
应税项目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所得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每次(日)代开票金额的1%预征
个人所得税
,每次(日)不超过500元的,暂不实行预征。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